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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
    发布时间:2018-05-09 18:55:39   来源:本站原创   点击量:
    公安部、证监会、国家知识产权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厅(局)、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
   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现就停征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:

    一、自201841,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。

    二、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,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。

    三、自201881日起,停征专利收费(国内部分)中的专利登记费、公告印刷费、著录事项变更费(专利代理机构、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),PCT《专利合作条约》)专利申请收费(国际阶段部分)中的传送费;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,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6年内,延长至10内;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,在******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(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),主动申请撤回的,允许退还50%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。

    四、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,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。

    五、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,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,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。

    六、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,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。

     

    财政 国家发展改革委

    2018412